石城县工业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节 选)
石财字〔2015〕59号
第一条 引导资金的支持范围:
1.支持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能源,提高企业生产能力和水平的项目。
2.支持企业通过金融机构贷款补充流动资金,对贷款资金给予贴息等项目。
3.支持工业园区内为主导产业服务的公共服务平台以及生产性服务设施和其他公共服务设施等项目。
4.支持具有优势或成长性产业,扶助企业科技创新及争创品牌,引进人才。
5.支持发展总部经济,支持企业上市、挂牌、申报入规。
6.支持投资兴办外资企业。
7.支持企业自营进出口,自主报关。
第二条 支持方式和标准
(一)支持方式。引导资金采取无偿补助、事后奖补、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
1.无偿补助。主要用于企业以自筹资金为主进行项目建设时,给予的财政资金无偿补助。
2.事后奖补。是指对通过评审,确定引导资金扶持的项目。
3.贷款贴息。符合申报“财园信贷通”、“小微信贷通”条
件等政策性信贷产品的企业申请商业银行贷款的且符合本办法支持的各类项目,县财政给予一定比例或定额的贷款贴息补助。
(二)支持标准:
2.鼓励外资企业落户石城。新注册外资企业且注册资本达200万美元(含)以上的外资企业,一次性奖励1万元人民币,新注册外资企业且注册资本达500万美元(含)以上的外资企业,一次性奖励3万元人民币,新注册外资企业且注册资本达1000万美元(含)以上的外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人民币(在企业办理好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组织机构代码证、银行开户许可证后即可申请奖励);新落户的外资企业首次现汇进资达50万美元以上(含)的,可申请汇率补助5万元人民币,自外资企业成立起5年内可多次申报,每新增10万美元现汇进资可申请增加补助1万元人民币(不能重复申报)。
7.对在主板、创业板、中小板和境外资本市场上市的企业,一次性奖补300万元;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新三板)的企业,一次性奖补200万元。
8.对新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一次性奖补企业1万元。
9.对以石城本地企业名义报关出口的企业,根据出口额给予一定奖励,对以石城本地企业名义在赣州报关出口的企业则给予更高奖励。
10.鼓励优势产业(矿山机械企业等)与高等院校及科研院所合作进行技术创新、研发新产品。凡完成技改或研发并实际应用的项目,由企业申报、协会认可、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经县工业经济领导小组审定后,按双方合同内实际完成的技术创新及研发经费的10%予以奖励。
11.对申报纳税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5000万元的矿山机械企业,由县财政一次性奖励1万元;首次突破1亿的,由县财政一次性奖励2万元;依此类推,实行“一年一补。
12.矿山机械企业引进专业对口的大学本科及对口专业中级职称以上等人才且在企业连续服务一年以上的,县财政对此类人才给予3600元/人.年补助;连续服务2年以上的,第二年给予4800元/人.年补助;连续服务3年以上的,第三年起给予6000元/人.年补助。该补助由企业申报、协会和行业主管部门认定,报县工业经济领导小组审定后直接发放给个人。
13.支持我县中小微企业发展,对符合财园信贷通、小微信贷通贷款条件的企业,按《赣州市支持中小企业贷款贴息方案》(赣市府字〔2014〕102号)的规定进行贷款贴息。
14.对省、市有关部门认定的省级或市级(产业)公共平台,一次性补助10万元、5万元。
15.鼓励企业科技创新和争创品牌。对国家或省级有关部门认定的国家级或省级技术研发中心和检测中心,一次性分别奖补20万元、10万元;获得省级科技进步奖、省级技术发明奖、省级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或所有人,一次性分别奖补5万元/项;获得国家发明专利、省级优秀新产品、市级科技进步奖的企业或所有人,一次性分别奖补2万元/项;获得省级重点新产品、省级民营科技企业,一次性分别奖补1万元/项;获得国家实用新型专利的企业或所有人一次性奖补0.5万元/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市知名商标权所有人,按每个商标一次性分别奖补20万元、3万元、1万元;行业组织、协会申请地理标志商标获准注册的每一个地理标志注册商标一次性奖补5万元(指工业企业);通过经国家认可的各类认证体系,有效运行期1年以上,且年主营业务收入达1700万元的企业一次性奖补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