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精准帮扶企业的实施意见(节选)
石党办发〔2015〕25号
一、着力降低生产要素成本
1.降低用工成本。建立企业社会保险基数协商调整机制,对效益下滑企业的缴费基数在政策规定范围内据实下调;着力解决新农合与职工医保衔接等问题;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按规定予以员工稳岗补贴;对经营困难严重的企业,经批准可缓缴养老、失业保险费,缓缴期不超过6个月。
2.降低用电成本。允许用户按用电性质(生产与非生产)分别安装计量装置,执行对应的电价标准,分别计收电费;允许企业自行选择按变压器容量或最大需量计算基本电费;落实好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延长低谷时段,全年谷电价格下浮50%;支持企业开展直供电试点;规范供电服务收费,免收企业电费押金;对产权属企业的用电设施建设维修,由企业自愿选择有资质的建设维修单位,自主选择符合要求的耗材、设备,供电部门应限期予以验收,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拒绝;产权属供电部门的设施维修不得向用电企业强行收取服务费、维修费。
3.降低用地成本。推行工业用地“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的供应方式及实施“弹性出让年限”的供地政策;对拟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在签订出让合同后一个月内缴纳50%,剩余50%可以签订出让合同后一年内缴清;入园企业在符合建设规划,达到合同约定的“三度”(固定资产投资强度、总投资额度、工程建设进度)或税收强度达5万元/亩·年以上,经验收合格后予以办理土地使用证、房产证;积极盘活存量土地,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在不改变功能和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可分幢分层办理产权分割登记手续,可出租或转让;对现有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出让金。
二、支持企业创新提升
1.支持企业提升研发能力。加大科技专项对企业科技研发载体的支持力度,鼓励企业完善研究、开发和试验条件,支持企业加强科技成果转化;对在我县注册纳税的企业和市属、驻市高校院所获得且在我县实现成果转化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由县财政给予配套资助;对围绕我县特色优势产业发展,以企业为主体,联合高校院所等新组建的国家级、省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由县财政给予资助;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由县财政对其研发投资给予补助。
2.鼓励企业投资战略性新兴产业。按照“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公司运作”的原则,吸引社会资金投入,县财政设立新兴产业投资引导资金,重点对新能源汔车及配套、生物医药、金属和非金属新材料、新一代电子信息、先进装备制造、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提供支持。
3.支持企业实施技术改造。设立不少于500万元的工业企业技改投资项目专项扶持资金,重点支持企业购置先进设备、实施“机器代人”示范、智能化改造等,对设备购置金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定补助;对企业达产后用于技术改造的银行贷款,给予一次性12个月按基准利率贴息30%的补助。
4.支持企业做大做优。围绕盘活存量资源,着力推进企业与央企、大型上市公司实现兼并重组、靠大联强,由财政给予奖励;在用电、物流、市场推广等方面,加大对主导产业龙头骨干企业的扶持力度。
三、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1.降低涉企行政收费。规范涉企收费项目,统一涉企收费标准,实行涉企收费“一单制”,严格执行上级涉企收费优惠政策,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及时更新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除国家和省、市要求价格改革项目外,一律停止上调县管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强制性服务收费按现行标准下限的20%收取。
2.落实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规范税收征管,对因有法定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积极争取上级税务部门批准,最长延期3个月缴纳税款;落实好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等税收减免政策,2018年12月31日前,对工业企业当年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先全额征收后由财政奖励50%,工业企业建安税县财政实得部分全额奖励企业。
四、健全小微企业服务体系
1.加强小微企业服务中心建设。依托小微创业园建设小微企业服务中心,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免费为企业提供政策法规、市场行情、物流信息、购销需求、办事指南等政务信息服务,强化融资咨询、上市咨询等融资服务,“财园信贷通”、“小微信贷通”、“创业信贷通”审批应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周转贷审批应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偿性服务按低于市场最低价格30%收取。
2.加快小微企业信用服务平台建设。按照统一系统、分县建设模式,加快小微企业信用服务平台建设,实现信用评级及有关信息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