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科技兴园兴企推进协同创新的
实施意见(节选)
石府发〔2015〕19号
一、政策措施
1.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的前提下,将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等科研用地,列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优先办理供地手续;利用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建设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在不改变功能和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可分幢分层办理产权分割登记手续,可出租或转让;支持划拨土地上的工业厂房、仓库等用于科技企业孵化器服务行业的发展,在五年内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土地,暂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对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20万元、10万元资助。
2.推进产学研合作。围绕我县特色优势产业发展,企业联合高等院校及科研机构合作组建省级、市级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的,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元、15万元奖励;鼓励引导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合作进行技术创新、研发产品。凡完成技改或研发,并实际应用的项目,由企业申报,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经县工业经济领导小组审定后,县财政按双方合同内实际完成的技术创新及研发经费的10%(最高不超过30万元)予以奖励。
二、构筑企业为主体的创新体系
1.培育发展科技型企业。出台鼓励高新技术企业上市融资奖励政策;对高新技术企业,省级以上创新型企业、农业科技示范园区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
2.促进企业承担科技项目。对在我县注册纳税的企业获得或参与且在我县实现成果转化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给予国家拨款额的25%、最高300万元的配套资助;获得国家高新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科技支撑计划等国家重点研究计划,给予国家拨款额的20%、最高200万元的配套资助;获得省级科技计划立项以及国家其他科技计划的,县财政给予上级拨款额度10%,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配套资助。
3.加强企业研发机构能力建设。鼓励企业与高校院所合作组建研发机构,不断完善研究、开发和试验条件;对在我县注册落户,由省、市有关部门批准立项建设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工程)实验室、检验检测中心,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通过验收并考核优秀的,再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元、2万元奖励。
4.加快企业科技成果转化。企业通过购买科技成果或专利技术,在我县首次实施,项目投产一年内缴纳税收10万元以上,第一年给予购买科技成果或专利技术的20%,最高3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高校院所、留学回国等科技人员携带具有市场前景的科技成果或发明专利来我县领办创办企业,当年注册且项目投产一年内缴纳税收10万元以上,第一年给予科技成果研发投入的20%,最高5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5.鼓励企业争创品牌和体系认证。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井冈山质量奖、江西名牌)、市知名商标权(市长质量奖)的所有人,按每个商标(质量奖)一次性分别奖励20万元、3万元、1万元;行业组织、协会申请地理标志、商标获准注册的,每一个地理标志、注册商标一次性奖励5万元;通过经国家认可的各类认证体系,有效运行期一年以上且年纳税总额达50万元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万元;对主持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对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排名前三位)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
6.降低企业研发检测成本。对在我县注册、纳税的企业,其产品使用本区域内企事业单位的科学仪器设备而发生的分析检测费用,凭CMA计量认证资质检验报告给予测试费用20%的补贴。
三、加大创新扶持力度
1.扶持重点技改项目建设。经县工信部门备案,且年内建成的县重点技改投产项目,由县财政、审计等部门验资认定,当年技改固定资产达2000——5000万元的,县财政一次性给予10万元补助;当年技术改造固定资产投资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县财政一次性给予20万元补助。
2.促进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对列入省“两化融合”示范企业的,县财政给予每个项目5万元的补助,引导企业在技术改造中加快推进信息化建设,进一步提升企业生产装备和生产过程的信息化、自动化和智能化水平。
3.加大重大科技成果奖励力度。对在我县注册纳税的企业参与获得国家、省、市科技进步奖或专利发明奖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获得省级优秀新产品的奖励2万元/项,获得省级重点新产品、省民营科技企业的一次性奖励1万/项。
4.加强专利创新激励。对获得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的所有人每项分别奖励2万元、0.5万元、0.2万元,其中国家受理后每项分别奖励0.5万元、0.2万元、0.1万元,其余奖励授权后发放;对通过贯彻《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的企业奖励5万元,获得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奖补5万元,获得省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奖补3万元,获得市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奖补2万元。
四、奖励补助申报程序
由享受对象于每年的1月底前向牵头单位报送材料;每年2月,经县财政局、工信局、科技局、市场监督局、监察局、中小企业局、工业园区管委会等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审核,上报县政府审定后,由县财政统一核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