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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城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工业项目招商引资奖励办法的补充通知

文章来源:发布者:赖丁文发布时间:2016-10-09 09:10:00 字号:[ ]

石城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工业项目

招商引资奖励办法的补充通知

石府发〔2016〕2号

 

一、对固定资产投资的奖励

资源初加工型、垄断型工业招商引资项目,项目引进人申报固定资产奖励时不再按照《石城县招商引资奖励办法》(石党办发〔2013〕9号)有关规定执行;对资源深加工型、投资额较大的垄断型工业项目,实行一事一议给予适当奖励。

二、对工业用地基础设施建设的奖励

继续执行《石城县鼓励投资若干政策规定》(石府发〔2012〕18号)奖励标准。

(一)鼓励机械制造类、服装轻纺电子类企业进驻县古樟工业园。符合入园标准进入园区的项目,用地按5.62万元/亩的起始价格通过招、拍、挂进行供地,全额缴清土地价款15个工作日内,由县财政按超过3万元/亩部分的100%奖励企业用于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竣工投产经验收达合同要求且税收达3万元/亩·年后,在20个工作日内由县财政按2万元/亩标准奖励企业用于扩大生产。

(二)鼓励化工、建材、矿产品加工类企业进驻屏山创业园。符合入园标准进入园区的项目,用地按5.62万元/亩的起始价格通过招、拍、挂进行供地,全额缴清土地价款15个工作日内,由县财政按超过2万元/亩部分的100%奖励企业用于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竣工投产经验收达合同要求且税收达3万元/亩·年后,在20个工作日内由县财政按1.5万元/亩标准奖励企业用于扩大生产。

(三)鼓励食品加工类企业进驻小松创业园。符合入园标准进入园区的项目,用地按5.62万元/亩的起始价格通过招、拍、挂进行供地,全额缴清土地价款15个工作日内,由县财政按超过2万元/亩部分的100%奖励企业用于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竣工投产经验收达合同要求且税收达2万元/亩·年后,在20个工作日内由县财政按1.5万元/亩标准奖励给企业用于扩大生产。

三、对税收贡献大的企业及项目引荐人的奖励

凡落户我县的招商引资工业企业(资源型、垄断型企业除外,下同)继续按《石城县鼓励投资若干政策规定》(石府发〔2012〕18号)及《石城县招商引资奖励办法》(石党办发〔2013〕9号)执行。

(一)工业企业投资强度达合同要求的,自企业依法纳税首次达50万元(含)年度起连续五年内,年纳税额达50万元以上(含)的年度由县财政按其所缴纳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县财政实得部分的60%奖励企业发展生产。

(二)招商引资项目自落户年度(以招商合同生效日为准)起的三年内,若实现年纳税额达50万元(含)即可申报税收奖,自申报税收奖首年起三年内,纳税额达50万元以上(含)的年度由县财政按其缴交税收总额县财政实得部分的15%奖励项目引进人(公职人员除外)。

四、对招商引资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的奖励

固定资产投资额达亿元以上的项目、高新技术项目或年纳税达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用地基础设施补助金及税收奖励均可实行一事一议,加大奖励力度。

五、奖励受理

招商引资项目的固定资产奖励由县招商服务中心牵头受理;其他奖励均由县工信局牵头受理;所有奖励在次年4月底前兑现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