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城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工业项目
招商引资奖励办法的补充通知
石府发〔2016〕2号
一、对固定资产投资的奖励
资源初加工型、垄断型工业招商引资项目,项目引进人申报固定资产奖励时不再按照《石城县招商引资奖励办法》(石党办发〔2013〕9号)有关规定执行;对资源深加工型、投资额较大的垄断型工业项目,实行一事一议给予适当奖励。
二、对工业用地基础设施建设的奖励
继续执行《石城县鼓励投资若干政策规定》(石府发〔2012〕18号)奖励标准。
(一)鼓励机械制造类、服装轻纺电子类企业进驻县古樟工业园。符合入园标准进入园区的项目,用地按5.62万元/亩的起始价格通过招、拍、挂进行供地,全额缴清土地价款15个工作日内,由县财政按超过3万元/亩部分的100%奖励企业用于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竣工投产经验收达合同要求且税收达3万元/亩·年后,在20个工作日内由县财政按2万元/亩标准奖励企业用于扩大生产。
(二)鼓励化工、建材、矿产品加工类企业进驻屏山创业园。符合入园标准进入园区的项目,用地按5.62万元/亩的起始价格通过招、拍、挂进行供地,全额缴清土地价款15个工作日内,由县财政按超过2万元/亩部分的100%奖励企业用于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竣工投产经验收达合同要求且税收达3万元/亩·年后,在20个工作日内由县财政按1.5万元/亩标准奖励企业用于扩大生产。
(三)鼓励食品加工类企业进驻小松创业园。符合入园标准进入园区的项目,用地按5.62万元/亩的起始价格通过招、拍、挂进行供地,全额缴清土地价款15个工作日内,由县财政按超过2万元/亩部分的100%奖励企业用于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竣工投产经验收达合同要求且税收达2万元/亩·年后,在20个工作日内由县财政按1.5万元/亩标准奖励给企业用于扩大生产。
三、对税收贡献大的企业及项目引荐人的奖励
凡落户我县的招商引资工业企业(资源型、垄断型企业除外,下同)继续按《石城县鼓励投资若干政策规定》(石府发〔2012〕18号)及《石城县招商引资奖励办法》(石党办发〔2013〕9号)执行。
(一)工业企业投资强度达合同要求的,自企业依法纳税首次达50万元(含)年度起连续五年内,年纳税额达50万元以上(含)的年度由县财政按其所缴纳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县财政实得部分的60%奖励企业发展生产。
(二)招商引资项目自落户年度(以招商合同生效日为准)起的三年内,若实现年纳税额达50万元(含)即可申报税收奖,自申报税收奖首年起三年内,纳税额达50万元以上(含)的年度由县财政按其缴交税收总额县财政实得部分的15%奖励项目引进人(公职人员除外)。
四、对招商引资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的奖励
固定资产投资额达亿元以上的项目、高新技术项目或年纳税达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用地基础设施补助金及税收奖励均可实行一事一议,加大奖励力度。
五、奖励受理
招商引资项目的固定资产奖励由县招商服务中心牵头受理;其他奖励均由县工信局牵头受理;所有奖励在次年4月底前兑现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