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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城县招商兴工扶持政策规定

文章来源:县工信局作者:发布时间:2017-06-19 23:06:00 字号:[ ]
 石城县招商兴工扶持政策规定

一、土地政策

1.符合入园条件进入古樟工业园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含),用地按5.62万元/亩的起始价格通过招、拍、挂进行供地,全额缴清土地价款15个工作日内,由县财政按超过2万元/亩部分的100%奖励企业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在合同约定建设期内项目竣工投产经验收达合同要求且税收达6万元/亩,则可以在20个工作日内由县财政按1万元/亩标准奖励企业用于扩大生产。

2.符合入园条件进入屏山创业园项目,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含),用地按5.62万元/亩的起始价格通过招、拍、挂进行供地,全额缴清土地价款15个工作日内,由县财政按超过1万元/亩部分的100%奖励企业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在合同约定建设期内项目竣工投产经验收达合同要求且税收达6万元/亩,则可以在20个工作日内由县财政按0.5万元/亩标准奖励企业用于扩大生产。 

3.符合入园条件进入小松创业园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含),用地按5.62万元/亩的起始价格通过招、拍、挂进行供地,全额缴清土地价款15个工作日内,由县财政按超过1万元/亩部分的100%奖励企业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在合同约定建设期内项目竣工投产经验收达合同要求且税收达4万元/亩,则可以在20个工作日内由县财政按0.5万元/亩标准奖励企业用于扩大生产。

4.入园项目所涉建安税,项目建成验收后6个月内全额征收的,则县财政实得部分全额返还企业用于基础设施建设;之后年度缴纳的,不予返还。

5.土地使用税及房产税的奖励按税收达4万元/亩的企业,其缴纳的土地使用税及房产税县财政实得部分全部返还给企业;税收未达4万元/亩的企业,其缴纳的土地使用税及房产税县财政实得部分按比例返还给企业。

对固定资产投资亿元(含)以上、年纳税达千万元(含)以上及高新技术企业等项目奖励政策实行一事一议。

(牵头责任单位:县工业园区管委会)

二、税收政策

6.凡落户石城的工业企业(资源型、垄断性企业除外)依法纳税金额达50万元且税收达到合同要求的企业,自企业纳税额达50万元年度起,按其纳税额县财政实得部分的40%奖励企业发展生产,连续奖励5年;第六年至第十年按其纳税额县财政实得部分的20%奖励企业发展生产。10年后奖励政策另定。

7.设立纳税重大贡献奖。对年纳税额达5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按其纳税额的3%对企业给予奖励(含资源型、垄断性工业企业)。

8.对同一年现汇进资达100万美元以上的外资企业,由县财政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每增加100万美元,再奖励2万元,以此类推。对新落户的注册资本达200万美元以上的外资企业,自企业纳税年度起5年内,除上述第6条外由县财政按其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县财政实得部分的100%奖励企业用于扩大生产,第6-10年按50%给予奖励,实行“一年一奖”。

9.新落户的加工贸易企业建设标准厂房,市、县财政按建筑面积分别给予20/平方米、60/平方米的补助。

税收政策奖励总额不得超过其上缴税收县财政实得部分;对固定资产投资亿元(含)以上、年纳税达千万元(含)以上及高新技术企业等项目奖励政策实行一事一议。

(牵头责任单位:县招商服务中心)

三、科技创新政策

10.培育发展科技型企业。对初次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高新技术企业到期被重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获评省“专精特新”企业,市、县分别奖励4万元、3万元;对获得国家、省级创新型企业、农业科技园区的一次性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对被认定为省级以上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一次性奖励1.5万元。 

    11.促进企业承担科技项目。对在县注册纳税的企业获得或参与县实施成果转化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市、县财政分别配套资助国家拨款额的25%、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获得国家高新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科技支撑计划等国家重点研究计划的,市、县财政分别配套资助国家拨款额的20%、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获得省级科技计划立项以及国家其他科技计划的,县财政配套资助上级拨款额的10%、最高不超过10万元。

12.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建立企业研发投入资金后补助制度,对在县注册落户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在财务上单列了研发经费科目支出,并报统计局统计上报,每年按统计局统计的研发投入金额的1奖励;鼓励企业与高校院所合作组建研发机构,由国家、省、市有关部门批准立项建设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工程)实验室、检验检测中心,经验收合格的县财政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市财政对新批准立项建设的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工程)实验室,给予一次性300万元奖励,通过国家验收并考核优秀的,给予一次性150万元奖励,对批准立项建设或新认定的省部级上述机构,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 

13.加快发展和完善技术市场。建立技术市场交易奖励制度,对在县注册落户的企业签订的技术合同,报县科技局备案并经市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的卖方技术合同,一次性按技术合同成交额的2奖励。

14.鼓励企业引进科技成果进行转化。企业通过购买科技成果或专利技术,在县首次实施,项目投产一年内缴纳税收10万元以上,市、县财政分别给予购买科技成果或专利技术的20%、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高校院所、留学回国等科技人员携带具有市场前景的科技成果或发明专利来县领办创办企业,当年注册且项目投产一年内缴纳税收10万元以上的,市、县财政分别给予科技成果研发投入的20%、最高5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15.加大重大科技成果奖励力度。对在县注册纳税的企业参与国家、省、市科技进步奖或专利发明奖评选获得奖项,为第一完成者的,县财政一等奖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二等奖分别奖励25万元、15万元、8万元,三等奖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3万元,为非第一完成者的,县财政一等奖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二等奖分别奖励8万元、3万元、2万元,三等奖分别奖励5万元、2万元、1万元;获得省级重点新产品的县财政一次性奖励1万元/项;市财政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一等奖、二等奖的,分别奖励创新团队50万元、30万元;获得省科学技术一等奖、二等奖的,分别奖励创新团队10万元、5万元。

16.加强专利创新激励。对获得发明专利的所有人省财政每项分别奖励2500元;对获得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的所有人市财政每项分别奖励1500元、300元、150元,县财政每项分别奖励2万元、0.5万元、0.2万元(其中县财政奖励部分发明专利国家受理后每项分别奖励0.7万元,剩余奖励授权后发放);对通过贯彻《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达到国家标准的企业县财政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新列入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或优势企业的县财政一次性分别奖励6万元、5万元,获得省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或优势企业的县财政一次性分别奖励4万元、3万元,获得市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或优势企业县财政一次性分别奖励2万元、1万元;市财政对新列入国家、省、市专利示范(试点)的企事业单位,验收合格后,分别一次性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的奖励。

(牵头责任单位:县科技局)

四、品牌认证体系政策

17.对新认定中国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江西名牌、省质量管理先进企业(增加奖项)、省质量信用AAA级企业(增加奖项))、市知名商标的所有人,按每个商标(产品、奖项)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5万元、2万元;新获得中国质量奖(含提名奖)、省井冈质量奖(含提名奖)、市长质量奖、县长质量奖的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省奖100万)、20万元(市奖20万)、10万元;行业组织、协会申请国家地理标志、地理标志证明(集体)商标获批认定的,每一个国家地理标志、商标一次性奖励20万元(市奖10万);对新获得江西省“守合同重信用”单位的,一次性奖励3万元;对通过食品生产许可(SC许可)的单位和个人,一次性奖励3万元;通过经国家认可的各类认证体系,有效运行期一年以上且年纳税总额达50万元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万元。

18.鼓励企业实施标准引领战略。对主持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江西省地方标准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5万元;对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江西省地方标准的企业(排名前三位),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2万元;对采用国际及国外先进标准并取得采标标志证书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对参加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试点并取得“标准化良好行为证书”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

(牵头责任单位: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五、金融扶持政策

19.加大中小企业信贷支持力度。抓好“财园信贷通”“小微信贷通”“创业信贷通”投放,确保中小企业贷款增速高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贷款利率上浮幅度不超过基准利率的30%

20.完善政府转贷机制。设立中小企业转贷资金5000万元,转贷程序简便易行,转贷运行顺畅快捷。

21.鼓励企业上市融资。对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县内企业,省、市、县财政每户一次性分别奖补50万元、120万元、200万元;对在上海、深圳交易所上市的县内企业并经有关部门认定确认,省、市、县财政每户一次性分别奖补500万元、250万元、300万元;对在境外交易所新上市的县内企业,省财政每户一次性奖励500万元;对在境外新上市,所募集资金80%投向石城的,市、县财政每户一次性分别奖励100万元、300万元。 

(牵头责任单位:县金融工作局)

六、技术改造政策

22.对项目建成验收达到合同约定的工业企业,自工业税收连续达到50万元以上,五年(含)内为扩能升级、开发新产品、降低成本、提升自动化水平、节能减排等项目购置全新设备,并在一年内安装到位投入使用且当年税收比上年度有增幅的实行技改政策补助,补助标准为购置技改设备投入100万元(含)—500万元的,按购置总额的10%标准补助;500万元(含)—1000万元的,按购置总额的12%标准补助;1000万元(含)以上的,按投资总额的15%标准补助;单体项目技改设备投入最高补助额度不超过300万元;同一项目已获得上级财政资金支持,超过上述补助标准总额的,县级财政专项资金不予扶持;未达到上述补助标准总额的,县级财政专项资金补足差额部分资金。 

23、凡获批省级清洁生产型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

(牵头责任单位:县工信局、县环保局)

七、企业入规及上台阶政策

24.对新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省、市、县财政分别一次性奖励企业3万元/户、4万元/户、5万元/户。

25.对首次主营业务收入达到1亿元以上的工业企业,由县财政一次性奖励5万元,在此基数上,每增加1亿元,加奖10万元,以此类推。

(牵头责任单位:县工信局)

八、用工与人才政策

26.鼓励企业实行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和提升企业经营水平。引进管理咨询服务机构进驻企业管理咨询服务半年以上,且年税收达30万元以上并实现效益增长10%以上企业,市、县分别补助5万元、3万元;参加省、市主管部门或高校一年制以上EMBA班的企业高管,取得毕业证后,县财政一次性补助1万元;参加市创业大学半年制以上成长班、管理班学习的企业高管,取得结业证后一次性补助3000元。

27.评选优秀企业家、员工若干名,分别奖励5000/人和1000/人。企业法人代表、高管人员(含总裁、副总裁、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及或中级以上(含)职称或硕士以上(含)学位的管理人员,县财政按其近三年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实得部分的100%奖励其在县购买住房。

28.石城二中、石城一小、石城二小每年各拿出30个义务教育阶段的入学名额,专门用于安排园区企业高管及优秀员工子女入学,具体落实办法由教育局、工业园区管委会提出。

29.鼓励人力资源中介和企业招工。从就业专项资金中,按200/人的标准,补贴有资质的社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重点企业推介招用员工;从县财政招工工作经费中,对园区重点服务企业招用新入职员工并签订六个月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企业300/人的培训补贴。

30.对园区内月平均用工不低于上年,且用工规模达100人以上的生产企业,给予企业1万元奖励;企业月平均用工人数比上年每增加50人,再奖励用工企业5000元,依次类推。

(牵头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中小企业管理局、县工业园区管委会)

九、企业参展政策

31.鼓励企业参展参会。企业参加省、部级以上组织主办的工业品展览会、博览会、产品展示会设立展位的,每参加一次补助1万元。

(牵头责任单位:县中小企业管理局)

十、“两化”融合政策

32.凡获省级“两化”融合示范称号的企业,由省、县财政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凡获市级“两化”融合示范称号的企业,由市、县财政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

(牵头责任单位:县工信局)

十一、收费办证政策

33.企业报建期间规费的收取,省以上行政事业性收费按标准的下限执行。

34.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规划保证金、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人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环境监测服务费、建筑噪声超标排污费、墙革基金、散装水泥基金、城市道路占道费、建筑装饰装修环卫服务费、森林植被恢复费、地方教育附加费等市级、县级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执行“零收费”。

35.测量放线费每宗用地不超过2000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服务费按不超过 1/平方米的减半收取、白蚁防预费依企业提出申请需做白蚁防疫的按砖混结构2/平方米(框架1.5/平方米)的减半收取;实行“一站式”审批及《投资企业缴费明白卡》制度,涉及行政事业单位收费,由县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提供“一单清”收费清单并监督客商执行到位,涉及中介机构服务收费由县优化办监督收取;办理不动产登记的规费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执行“零收费”,中介服务性收费按标准下限50%执行。

(牵头责任单位:县行管委)

十二、优化发展环境政策

36.快查严惩破坏发展环境的人和事。对企业和客商反映国家公职人员违规插手工程、强揽工程、吃拿卡要等破坏发展环境的问题,在收到投拆举报的2个工作日内启动调查,启动调查后5个工作日内向举报人反馈调查结果或调查进展情况,对查实的问题公开曝光,严肃处理;严格落实“改作风、提效率”的各项规定。

(牵头责任单位:县纪委、县监察局)

十三、项目引进人固投及税收政策

鼓励各组织法人介绍项目落户石城,对成功介绍项目落户的引进人享受招商引资的固定资产及税收奖励政策。

37.固定资产投资总额3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当固定资产实际投资达600万元后可申报固定资产实际投资奖,连续三年按当年固定资产实际进资额的2‰奖励项目引进人,三年累计奖励不超过50万元;资源型、垄断性工业项目,当固定资产实际投资达3000万元后可申报固定资产实际投资奖,连续三年按当年固定资产实际进资额的0.5‰奖励项目引进人,三年累计奖励不超过50万元。

38.对成功引进加工贸易企业的单位或个人按投资额给予奖励,固定资产投资总额达3000万元以下,当固定资产实际投资达500万元可申报固定资产实际投资奖,连续三年县财政按当年固定资产实际进资额的3‰奖励引进单位或个人;当首期投资额达5亿元(含)至10亿元(不含)的,市财政再给予引进单位或个人5万元;当首期投资额达10亿元(含)以上的,市财政再给予引进单位或个人10万元奖励。

39.招商引资项目自落户年度(以招商合同生效日为准)起三年内,若实现年纳税额达50万元(含)即可申报税收奖,自申报税收奖首年起三年内,纳税额达50万元以上(含) 的年度由县财政按其缴交税收总额的县财政实得部分的8%奖励项目引进人;三年累计奖励不超过60万元。

(牵头责任单位:县招商服务中心)

本规定自201711日起执行;凡以前有与本政策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政策规定为准;由县工信局、县招商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发布者:县信息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