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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城县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制度(试行)

文章来源:县政府办发布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时间:2011-05-27 17:05:00 字号:[ ]
 

石城县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有效监督,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进一步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推进我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赣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赣州市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制度(试行)》,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社会评议,是指由县政府组织协调,依靠人大、政协支持和人民群众广泛参与,通过各种方式和渠道广泛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简称公众)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批评、意见和建议的活动。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的对象是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及县属、驻县各单位等。重点是具有行政执法、经济管理或公共服务职能,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关系密切的部门和单位。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由县政府办公室会同县监察局组织实施,一般在年末综合考评之前进行。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的内容包括:

  (一)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是否符合《条例》的有关规定,是否全面、真实、准确;

  (二)政府信息公开的时间是否符合规定的时限要求,是否及时公开、及时更新;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渠道和设施是否便捷有效,是否方便公众获取;

  (四)政府信息公开的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五)政府信息公开的制度是否具有可操作性,是否规范健全、落实到位;

  (六)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是否依法受理和答复,是否按规定收取或者减免相关费用;

  (七)政府信息公开是否发挥了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是否保证了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取得了基层和群众满意认可的效果;
  (八)其他需要进行社会评议的内容。

  第六条 社会评议可以与机关效能建设和政风行风活动民主评议结合起来,采取以公众评议为主、特邀请评议为辅的方式进行。公众评议可在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开进行,也可委托媒体或有关单位组织进行民意调查;特邀评议可以组织和邀请评议代表进行。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一般遵循以下程序:

  (一)研究制订评议计划;

  (二)拟订评议方案,确定评议的具体内容、程序、评定标准、评议方式;

  (三)选聘评议代表;

  (四)评议代表采取走访、座谈等形式,收集群众的意见和建议,调查被评部门和单位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五)召开评议会议,全面客观地评议被评议部门和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情况,重点评议存在的问题;

  (六)开展公众评议。研究制定科学的评价体系,通过区分不同类别评议对象,综合公众评议和代表评议等多种考核指标,得出最终的评价结果。

  (七)确定评议等次,评议结果分为很满意、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四个档次。被评议的政府部门和单位要针对评议中提出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并按要求上报整改结果。

  第八条 评议结果将作为考核被评部门和单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政府信息公开年度目标考核的一项重要指标和条件。对于群众满意度较低、排名靠后的单位,取消当年评优资格。对于连续两年群众满意率低、排名靠后、政府信息公开做的不好、社会反映强烈的单位,要依照《赣州市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责任追究制度(试行)》,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九条社会评议代表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政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新闻单位的工作人员,以及被评部门和行业的监管或服务对象中产生,由县政府办公室选聘。社会评议代表一般实行一年一聘,根据需要可以连任。评议代表所在单位应对评议代表的工作给与支持。

  第十条社会评议代表须具备以下条件:热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和工作经验;实事求是,联系群众;遵纪守法,公道正派;身体健康,能够保证一定的时间参加社会评议活动。

  第十一条 社会评议代表的主要职责:了解被评对象的政府信息公开情况;参加评议大会,发表评议意见;参加政府信息公开问卷测评;配合县政府办公室督促被评部门和单位落实整改等。

  第十二条社会评议应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一)严禁编造、隐匿或违规销毁评议资料;

  (二)严禁篡改统计数据或评议名次;

  (三)严禁拉票买票;

  (四)严禁接受被评者安排的请客送礼、娱乐活动和旅游考察等;

  (五)严禁利用评议之便向被评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六)严禁违规向被评者提供投诉举报问题的单位或人员情况;

  (七)严禁刁难或报复投诉举报单位或人员;

  (八)严禁其他故意损害评议工作的行为。

  第十三条 参与组织实施评议工作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上述纪律的,要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被评单位违反规定的,直接列为年度评议不合格单位,同时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社会评议代表违反纪律的,取消评议代表资格,情节严重的,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四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