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参与地方性有关法规的草拟,编制全县司法行政工作中长期计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拟订全县依法治理和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管理和指导全县各乡(镇)、单位、行业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
(三)管理、监督和指导全县律师工作和法律顾问工作,负责律师、法律工作者资格考核、任命、注册、奖惩和审核呈报工作,综合管理全县社会法律服务机构。
(四)管理、监督和指导全县公证工作,负责公证员资格考核、任命、注册、奖惩和审核呈报工作。
(五)管理、监督、指导全县法律援助工作。
(六)指导、监督和管理基层司法所、人民调解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管理、监督和指导基层法律服务所及司法助理员工作。
(七)指导、管理社区矫正工作,指导刑满释放人员和解除劳教人员的帮教安置工作。
(八)管理、监督、指导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
(九)负责医患纠纷专业调解的组织、协调和服务工作。
(十)抓好全县司法行政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管理局机关和所属单位的人事工作及本系统工作人员的培训教育、考试、考核工作。
(十一)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