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在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的框架内,拟订水利建设与发展战略规划,组织编制主要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组织起草地方涉水规范性文件。按规定制定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制度并组织、监督实施。负责提出中央和省、市、县级水利财政性资金安排意见,提出中央和省、市、县级水利建设投资安排建议,负责水利项目投资计划管理。
(二)负责生活、生产经营、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兼顾和保障。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拟订全县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按规定开展水能资源调查工作。负责主要河流、区域以及重点调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组织实施取水许可,资源有偿使用、水资源论证和防洪论证制度。指导全县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供水工作。
(三)负责水资源保护工作。组织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拟订全县江河、湖泊等水域的水功能区划并监督实施。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工作。
(四)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县防汛抗旱工作。负责防治水旱灾害,承担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的具体工作。负责实施防汛抗旱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拟订全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指导水利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五)负责节约用水工作。指导全市计划和节约用水,推动全市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六)指导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指导全县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指导重要江河、湖泊及滩涂的综合治理和开发。负责全县河道采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七)指导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协调全县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负责农村饮水安全、节水灌溉等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指导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按规定指导全县农村水能资源开发工作,组织实施小水电代燃料工作。负责全县农村小水电的管理和监督。
(八)负责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协调、仲裁跨乡(镇)的水事纠纷,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依法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监督管理。指导全县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督。
(九)开展水利科技教育和涉外工作。组织开展水利行业质量监督工作。组织重要水利科技推广。负责并监督全县水利行业技术标准、规程规范,监督行业标准和规程规范的实施。负责水利行业对外合作与交流。指导全县水利行业队伍建设。承担水利统计工作。
(十)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