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担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责任。组织拟订国土资源发展规划,开展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研究提出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参与县宏观经济运行、区域协调、城乡统筹的研究并拟订涉及国土资源的调控政策和措施。拟订并组织实施国土资源领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循环经济的政策措施。
(二)承担做好规范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的责任。起草国土资源管理的地方性规章草案,拟订国土资源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县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工作,调查处理国土违法案件,依照规定负责国土资源有关行政复议工作。
(三)承担优化配置国土资源的责任。协助编制和组织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计划。参与审核报省政府、市政府审批的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四)负责规范国土资源权属管理。依法保护土地资源等自然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组织承办和调处权属纠纷,指导土地确权,承担各类土地登记资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汇总管理,提供社会查询服务。
(五)承担全县耕地保护的责任,确保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牵头组织实施耕地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基本农田保护,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指导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耕地开发的监督工作。组织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承担报省政府、市政府和县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核、报批工作。
(六)承担及时准确提供全县土地利用各种数据的责任。制定地籍管理办法,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组织全县重大土地调查专项,指导乡(镇)地籍调查、登记发证和土地分等定级工作。
(七)承担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的责任。拟订并实施土地开发利用标准,管理和监督城乡建设用地供应、政府土地储备、土地开发和节约集约利用。按规定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交易、转让等管理工作,指导基准地价、标定地价评测,指导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承担报县政府审批的改制企业的国有土地资产的处置。
(八)承担规范国土资源市场秩序的责任。监测土地市场和建设用地利用情况,监管地价,规范和监管国土资源相关社会中介组织和行为,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九)推进国土资源科技进步,组织制定、实施国土资源科技发展和人才培养规划和计划。组织开展土地资源的对外合作与交流工作,负责全县国土资源系统干部管理和教育培训工作。
(十)依法征收资源收益,规范、监督资金使用,拟订土地资源参与经济调控的政策措施。依法组织土地资源专项收入的征管,配合有关部门指导、监督全县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资金的收取和使用。参与管理土地资源性资产,负责有关资金、基金的预算和财务、资产管理与监督。
(十一)负责组织并管理基础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籍测绘和其他县级测绘项目,管理县本级土地利用基本地理信息数据,组织指导基础地理信息社会化服务。负责本行政区域永久性测量标志的检查、保护维护和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做好测量标志的保护保管工作;承担永久性测量标志拆迁送审工作;依法管理测绘市场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依法管理本县地图编制工作,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地图市场。
(十二)负责涉及国土资源重大信访案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全县国土资源系统的信访工作。
(十三)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