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开展民族宗教政策、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活动。
(二)对党和国家有关民族宗教政策、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进行行政管理和监督,维护、协调全县民族关系,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促进各民族团结发展,维护民族方面和宗教领域的和谐稳定。
(三)维护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监督和办理有关少数民族权益保障事宜;依法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团体、宗教场所和信教群众的合法权益。
(四)推动宗教界人士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拥护祖国统一的自我教育和民族团结进步教育。
(五)分析民族地区经济运行情况,研究提出促进民族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优惠政策、措施,统筹协调民族地区经济社会事业建设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配合做好民族地区扶贫开发工作,组织协调对民族村、组开展对口支援。做好有关民族村、组扶持发展项目和专项资金的申报和使用监督管理。
(六)掌握民族宗教方面的情况,分析发展态势,协助政府及时处理民族宗教方面的突发事件和重大问题。
(七)加强同民族村、组和宗教团体、宗教界代表人士的联系,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民族宗教系统干部和宗教界代表人士、少数民族代表人士的培养、教育、安排和管理。指导、帮助宗教团体培养、教育宗教教职人员并搞好自身建设。
(八)承办宗教事务许可事项,办理宗教团体需由政府协助或协调的事务,帮助宗教团体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按各自的特点开展工作,引导、督促全县宗教活动在法律、法规和政府规定的范围内进行,防止和制止不法分子利用宗教进行非法、违法活动。
(九)参与研究制定和落实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教育、文化、科技、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规划,帮助解决发展中的有关问题;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民族文化、教育、体育工作,提高少数民族群众的文化素质和身体素质。
(十)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