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的框架内,研究提出科技促进全县经济与社会发展的措施,拟订科技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组织制订实施全县各类科技计划和重大科技专项与工程,负责统筹协调基础研究、应用技术研究和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以及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重大关键技术攻关,推动全县科技创新体系建设,负责全县知识产权工作,提高科技创新能力。
(三)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科技重大专项实施中的方案论证、综合平衡、评估验收和制定相关配套措施,对科技重大专项实施中的重大调整提出意见。
(四)组织实施县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科技基地计划,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重大创新基地建设、科研条件保障的规划和措施,推进科技基地条件平台建设和科技资源共享。
(五)负责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高新技术产业化措施,指导和协调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科技园区建设相关工作,促进全县高新技术产业化发展;指导和协调全县中小型企业技术创新工作,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
(六)负责编制并组织实施全县科技促进农村发展的计划,制订相关重要措施和办法,协调农村科技体系建设,组织科技促进现代农业发展的关键技术攻关和成果示范,促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农村建设。
(七)负责编制并组织实施全县科技促进社会发展的计划,制订相关办法,组织引导社会发展领域的关键技术攻关和成果示范,指导山区开发工程建设,促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事业发展。
(八)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促进产学研结合的相关措施、制定科技成果推广办法,指导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组织相关重大科技成果应用示范,推动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建设。
(九)提出科技体制改革的措施建设,推进科技体制改革工作,审核相关科研机构的组建和调整,优化创新体系布局。
(十)负责本部门预算中的科技经费决算及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提出科技资源合理配置的措施建议,优化科技资源的配置。
(十一)负责科技奖励评审的组织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科技人才队伍建设规划,提出相关建议,组织实施科技人才队伍建设的各类计划和创新团队建设。
(十二)制定科普规划,拟订促进技术市场、科技中介组织发展规范性文件并做好协调管理工作,制定科技保密管理办法,负责相关科技评估管理和科技统计管理,组织开展全县国防科技动员工作。
(十三)组织拟订对外科技合作与交流的措施,组织协调全县科技外事工作,负责政府间双边和多边及国际组织间科技合作与交流工作,指导相关部门和乡(镇)科技合作与交流工作。
(十四)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