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环境保护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有关全县环境保护的规范性文件,对全县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二)负责编制全县各类环境保护规划。组织编制并实施全县环境保护规划;组织编制环境保护功能区划;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全县重点区域、重点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参与编制全县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全县可持续发展纲要。
(三)负责全县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全县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领导协调全县重点流域、区域污染防治工作。受县政府委托协调处理县内环境污染纠纷。组织开展环境监察执法活动。负责全县排污费的收取。
(四)承担全县污染减排目标的落实责任。落实省、市下达的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组织制定全县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并监督实施,督办、核查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落实排污许可制度,负责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审批和发放。
(五)负责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对涉及环境保护的地方规定草案提出有关环境影响方面的意见;按规定权限审查和审批各类专项规划、开发建设区域、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监督检查“防治污染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制度的贯彻落实。
(六)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国家制定的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污染防治的法规和办法;负责对全县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监督执行国家和地方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各类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指导和推广清洁生产。
(七)指导协调生态保护工作。拟订县域生态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各种类型的生态功能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协调和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作;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指导全县生态示范区和生态农业建设;组织生态县、生态乡镇和生态村创建工作;负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
(八)负责全县固体废物、辐射环境、放射性废物的管理和污染防治工作。参与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核设施安全、放射源安全;对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对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的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九)负责环境监测、环境信息、环境统计工作。制定环境监测制度;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县环境监测网络;组织实施全县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对全县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建立和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负责环境信息的发布;负责全县各类环境数据的统计、核实、上报工作。
(十)组织开展环境保护科技工作。组织实施环境保护科技发展、科学研究和技术示范工作,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和环保产业的发展;负责全县环境标志的审查推荐工作;负责环保产品认定的管理工作;建立和组织实施环境保护资质认可制度;参与国内外环境保护合作与交流工作,组织、协调环境保护资金、技术引进管理工作;受县人民政府委托协调处理涉外环境保护事务。
(十一)组织协调全县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制订并组织实施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相关制度,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十二) 负责对乡镇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指导、监督乡镇人民政府履行环境保护职责,落实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对乡镇环境保护工作进行考核评价。
(十三)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