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标准规范;拟订相关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组织拟订并协调推进食品安全规划;依法承担县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建立健全综合监管制度;推动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建设;按规定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依法统一发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依法承担生产加工、流通及消费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牵头负责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工作;承担保健食品、化妆品市场监管职责;依法查处食品违法行为,监督实施问题食品召回和处置。
(三)制定并组织实施市场监督管理事业发展规划和技术机构建设规划;组织推进质量发展工作;组织实施商标战略和名牌战略;参与制定商品交易市场发展规划,负责市场监督管理信息化建设工作。
(四)负责涉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的各类行政许可及非行政许可事项并监督管理;组织查处违反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五)依法承担对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的监管责任;负责市场交易行为和网络交易行为及有关服务行为的监管,承担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反垄断执法(价格垄断行为除外)有关工作,依法查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走私贩私等经济违法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营秩序;负责组织建设电子商务信用体系、监管体系;依法负责对各类市场主体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推进政府企业信用、行业信用建设,实施信用分类管理;依法监督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及经纪活动;依法监督管理直销企业和直销人员及其直销行为,依法查处违法直销和传销案件;指导广告业发展,负责各类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六)负责商标监督管理工作,依法保护商标专用权;推荐知名商标、著名商标、驰名商标;依法保护特殊标志、官方标志;负责地理标志产品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七)负责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外国(地县)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监督管理,承担依法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责任。
(八)依法承担消费者权益保护责任,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组织指导消费维权工作;处理消费者申诉举报;负责做好涉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的申诉和举报工作,查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九)依法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规范合同行为;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组织实施合同格式条款备案;监督管理拍卖行为,负责依法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
(十)依法管理和指导质量工作,负责质量宏观管理和产品(商品)质量监督检查和强制检验工作;组织产品(商品)质量预警、监测工作;受委托组织协调较大产品(商品)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组织实施质量奖励制度和缺陷产品(商品)召回制度。
(十一)负责管理计量工作。组织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依法监督管理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规范和监督商品计量和市场计量行为,组织计量仲裁检定。
(十二)负责管理标准化工作;负责实施标准化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组织协调和指导推动各部门、各行业的标准化工作;依法组织制定地方标准;负责标准的实施宣传、监督工作;按照规定承担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工作;管理组织机构代码和商品条码工作。
(十三)负责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依法对特种设备生产(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经营、使用、检验、检测等环节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项目的监督管理;按规定权限组织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的执行情况。
(十四)负责管理合格评定工作;依法负责检验机构及其检验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规范和监督认证市场行为;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和能效标识的监督管理,推进实施国家相关产业政策。
(十五)依法承担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建立问题产品召回和处置工作机制并监督实施;推动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体系、电子监管追溯体系和信息化建设;负责开展食品药品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和交流合作。
(十六)负责监督实施国家药典等药品和医疗器械标准、分类管理制度,负责监督实施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质量管理规范。健全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体系,并开展监测和处置工作。组织实施执业药师资格准入制度,指导监督执业药师注册工作。配合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十七)承办县委、县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