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社会关怀工作的实施意见

文章来源:发布者: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时间:2015-08-05 09:08:00 字号:[ ]

 赣市卫计字〔201517

  

  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

  社会关怀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卫生计生委(卫生局、人口计生委)、计生协、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规划建设局、教育局、房管局、扶贫办、总工会、团委、妇联、残联、红十字会,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务管理局:

  近年来,计划生育伤残(依法鉴定为三级以上)、死亡家庭逐年增多,切实解决这部分家庭遇到的实际困难,是各有关部门的责任,是践行党的群众路线、关注民生问题、增加人民福祉的基本要求。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国卫家庭发【201341号)、省卫生计生委等七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社会关怀工作的实施意见》(赣卫家庭字【20152号)、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的意见》(赣市府发【20134号),现就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指独生子女发生伤残或死亡、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社会关怀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按照“完善政策保障、增进民生服务、创新社会管理”的总体要求,逐步建立“政府主导、卫计牵头、部门协同、基层负责、社会参与、多方关怀”的计生特困家庭社会关怀工作综合保障机制。

  二、关怀对象

  已享受国家计划生育特别扶助政策,双方或一方户籍在赣州市辖区内的计生特困家庭。不包括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夫妻丧偶再婚或离婚再婚已生育一方。

     三、关怀内容

  (一)经济关怀

  1、落实好符合国家计生特困家庭特别扶助条件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金。

  2、将符合城乡低保或特困人员供养条件的计生特困家庭按规定纳入城乡低保或特困人员供养范围,在计算其家庭收入时扣除计生家庭奖励扶助金和特别扶助金。

  3、伤残独生子女家庭每年给予不低于800元的救助金。

  4、结合全市精准扶贫工作,将计生特困家庭优先纳入精准扶贫帮扶对象。

  (二)医疗关怀

  1、医疗保障。对属于低保、低收入家庭、残疾对象的计生特困家庭夫妻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分别由民政部门和残联按规定给予资助;农村对象办理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个人缴纳部分,由政府补助。

  2、医疗救助。对属于低保、低收入家庭的计生特困家庭夫妻住院治疗,在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按政策报销后,基本生活出现暂时性困难的,由民政部门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医疗救助或临时困难救助。

  3、健康体检。每年组织计生特困家庭开展一次免费健康体检,同时积极开展健康保健、心理咨询等服务。建立计生特困家庭健康档案,并提供全科医生契约服务等就医便利条件。

  4、康复救助。加大计生特困家庭中残疾独生子女康复救助力度,对有需求且符合康复救助条件的,根据相关政策和救助项目优先给予免费适配假肢(大小腿、特殊假肢)、辅助器具(轮椅、助行器、助视器、助听器等)等基本型辅助器具;对有康复需求且符合康复救助政策和条件的听力、智力、孤独症、脑瘫残疾独生子女给予优先安排康复项目,并优先实施无障碍改造及扶贫解困政策,优先纳入“阳光家园计划”。

  (三)再生育关怀

  1、生育帮助。及时掌握符合生育条件、有再生育需求的计生特困家庭情况,在做好精神安慰的基础上,帮助联系和协调相关部门及医疗服务机构,为其提供咨询、助孕优孕、安全生产、产后随访等技术服务,按规定享受“失独家庭”再生育技术服务等补助,倡导全面建立计生特困家庭再生育援助“直通车”。

  2、收养服务。对符合收养条件、具有领养意愿的计生特殊困难家庭,提供收养法律法规咨询,优先为其办理收养和落户等相关手续。

  (四)教育关怀

  对在公办幼儿园就读的特困独生子女,同等条件下可优先享受学前教育资助金;对就读公办义务教育学校的特困独生子女寄宿生,同等条件下可优先享受义务教育寄宿生生活补助;对就读于公办普通高中、中职的特困独生子女,同等条件下可优先享受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

  (五)养老关怀

  1、对未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已参加但按规定仍须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人员,由财政为每人每年缴交不低于300元的养老保险费。

  2、通过组织志愿者以政府资助或购买服务等形式,为计生特困家庭的老人提供家政服务、配餐送餐、陪同就医、康复护理等生活照料服务。

  3、年满60周岁的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夫妻有意愿进入政府投资兴办的机构养老的,优先安排入住。

  4、对计生特困家庭搞好基础性公益养老服务的基础上,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尝试虚拟养老院、紧急呼救设施配备等居家养老帮扶模式。通过各种方式,畅通失独家庭信息沟通渠道,建立呼救信息畅通机制。

  5、特殊困难家庭夫妻死亡的,纳入殡葬补助范围并参照有关规定提供必要的临终关怀服务。

  (六)安居关怀

  1、城镇计生特困家庭无住房或住房困难且符合廉租房、公租房政策的,可优先纳入廉租房、公租房安置保障。分配保障性住房时,可优先配租。            

  2.农村计生特困家庭符合危房改造条件的,纳入危房改造范围,除享受危房改造政策补助外,再享受计生建房补助政策,即给予不低于1.2万元的建房补助。

  (七)生活关怀

      1、实施急难救助。在计生特困家庭遭遇突发事件、重大疾病、重大灾害等意外事故,或在生产生活中遇到重大困难时,按照临时救助的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急难性救助,及时送去组织温暖,有效体现社会关怀。

  2、开展走访慰问。每年在传统节日或计生协会“5.29会员活动日”、“3.8妇女节”、“助残日”、“红十字会5.8红十字纪念日”期间,对计生特困家庭进行走访慰问,送去必要的生活用品和慰问资金,给予物质帮助和精神慰藉。

  3、推进保险保障。每年免费为伤残独生子女办理一份计划生育爱心保险。鼓励保险机构开发适合计生特困家庭需求的保险产品,为计生特困家庭在意外伤害、大病医疗、住院护理、养老临终等方面提供保险服务。

  (八)人文关怀

  1、搭建平台。鼓励计生特困家庭与孤儿结对牵手,对已进行牵手幸福圆梦的结对家庭进行指导帮助。

  2、精神关怀。由团委、红十字会组织爱心志愿服务队定期对计生特困家庭开展心理疏导、“亲情牵手”精神慰藉活动;充分发挥计生协以及工会、团委、妇联、红十字会等群团组织的作用,组织计生特困家庭开展各种有益于身心健康的联谊、交流、文体等活动。

  3、建立联系人制度。充分发挥工会、团委、妇联、红十字会和计生协等群众组织作用,广泛动员社会力量、爱心人士与目标人群建立“手拉手”、“一帮一”联系,对每户失独家庭实施“3+1(1名医务人员、1名计生联络员、1名志愿者+1户失独家庭)或“N+1的结对帮扶。

  4、就业培训。对于有就业能力的计生特困家庭对象,开展免费就业培训,有效整合城乡劳动力素质培训阵地和资源,帮助拓展就业门路、增加就业机会。

  5、关心帮扶。各级工会要把计生特困家庭职工作为重点关心对象;各级团委要将计生特困家庭子女优先纳入“希望工程”救助范围,积极开展救助和帮扶;各级妇联在开展“春蕾计划”中,应将计生特困家庭女孩优先列入帮扶对象。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形成工作合力。各有关部门要把计生特困家庭社会关怀工作作为一项政治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切实加强领导,主动抓好各项关怀措施的落实。卫生计生委、计生协要把计生特困家庭社会关怀工作纳入日常工作规划和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统一部署、管理和考核;其他各相关单位要从各自职能出发,确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做到任务落实、人员落实、责任落实。

  (二)扩大宣传,强化宣传倡导。引导全社会共同关心关爱计生特困家庭,形成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加大对计生特困家庭帮扶关怀经验和效果的宣传力度,积极向社会传递正能量。

  (三)抓好试点,强化模式探索。结合国家、省计生协正在开展的计生特困家庭帮扶模式探索项目,抓好工作试点,将章贡区、赣县、上犹县、于都县、兴国县、瑞金市列为试点县(市、区),为下一步计生特困家庭社会关怀工作在全市铺开积累成功经验。

  (四)督导落实,强化科学管理。各县(市、区)要对照本实施意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特别是试点县(市、区)要精心组织实施,细化工作举措。相关部门要动态跟踪计生特困家庭社会关怀工作效果,及时总结经验和做法。建立规范的计生特困家庭帮扶档案,加强工作的痕迹管理,体现工作的科学规范。

  (五)建立基金,提供资金保障。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计生协要积极争取政府的支持和爱心人士的资助,建立“计划生育特困家庭公益基金”,为计生特困家庭社会关怀工作顺利开展提供资金保障。

         赣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赣州市计划生育协会   赣州市民政局

        赣州市财政局      赣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赣州市城乡建设局

        赣州市教育局        赣州市房管局                   赣州市扶贫办

         赣州市总工会        共青团赣州市委             赣州市妇女联合会

         赣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赣州市红十字会

                            

                          2015年5月26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