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民联财字〔2015〕5号
石城县民政局 石城县财政局关于调整
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的通知
各乡(镇)民政所、财政所:
根据新修订的《江西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2014年9月25日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正)规定:建立城乡统一的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制度,按照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百分之四十的标准发放家庭优待金;江西省民政厅、江省财政厅、江西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关于做好各级各类院校大专以上应届毕业生义务兵家庭优待安置有关工作的通知》(赣民字〔2009〕3号)及赣州市民政局《关于抓紧做好2015年义务兵家庭优待金调标工作的通知》精神,为切实做好我县义务兵家庭优待工作,现将我县2015年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调整如下:
1.2015年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为我县2014年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40%计7161元,即17903元×40%﹦7161元。
2.应届大专学历毕业生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在现行标准的基础上增加20%,应届本科学历毕业生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在现行标准的基础上增加30%,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的义务兵按规定增发优待金。
3.进疆义务兵家庭优待金为现行标准的2倍,进藏义务兵家庭优待金为现行标准的3倍。
望各乡(镇)按通知精神,认真做好义务兵家庭优待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使义务兵更好的在部队安心服役,为国防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石城县民政局 石城县财政局
2015年11月4日
抄送: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府办,县政协办,县人武部政工科。
石城县民政局办公室 2015年11月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