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6年
城乡困难群众和部分优抚对象
提标提补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县直、驻县各单位:
为进一步保障和改善城乡困难群众和部分优抚对象的基本生活,根据《江西省民政厅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6年城乡困难群众和部分优抚对象提标提补工作的通知》(赣民字〔2016〕51号)和《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6年城乡特困群众提标提补工作的通知》(赣市府办字〔2016〕51号)精神,现就做好我县城乡困难群众和部分优抚对象提标提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标范围及标准
(一)从2016年1月1日开始,城市低保标准由原来每人每月450元提高到480元,月人均补差水平提高到320元;农村低保标准由原来每人每月240元提高到270元;月人均补差水平提高到195元;农村五保集中供养标准由原来每人每月305元提高到365元;农村五保分散供养标准由原来每人每月260元提高到290元;二十世纪六十年代精减退职老弱残职工救济标准,城市的由原来每人每月335元提高到355元,农村的由原来每人每月295元提高到315元。
(二)从2015年10月1日起,全县残疾军人、“三属”、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等人员的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统一按国家标准执行;对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到《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提高5元,达到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补助20元;对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每人每月提高100元,达到每人每月补助300元。
二、资金保障
提标提补所需资金由中央、省市、县共同承担。
三、工作要求
提高城乡困难群众和部分优抚对象的生活补助标准,是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大举措,也是努力践行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具体体现。各乡镇、部门和单位务必高度重视,加强领导,严密组织,精细操作,确保提标提补工作按时保质完成。
石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