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依据:赣人社发[2012]97号
1、培训机构的认定
按照条件公开、申请自愿、公平竞争、贴近农村、方便农民的原则,从现有的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职业院校、民办培训机构和企业职工培训中心等职业教育培训机构中通过招投标方式择优确定定点培训机构。
2、任务分配
根据市就业服务管理局下达的目标任务数结合本县实际情况向各定点培训机构下达培训任务数。
3、组织招生
定点培训机构根据就业服务局下达的培训任务数,实行自主招生、自主培训、自主管理。根据用人单位岗位需求及国家初、中级职业资格标准,突出操作技能训练,以订单、定向式培训为主。
4、开班申报
申请办职业培训班的机构(或单位)提前十天向石城县就业局培训科提交办班书面申请报告。报告包括内容: 1、办班理由;2、办班人数;3、办班时间;4、办班地点。5、学习选用教材;6、学员花名册;7、培训教师名单,教师须具备相应中级以上职称或资质证书,教师最少不得少于3名,其中分理论课教师名单、实践课教师名单;8、教学大纲;9、教学计划(教学内容、教学时间);10、营业执照复印件;11、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
5、实施培训和管理
定点培训机构应根据招生人数合理编班,每个班的人数最多不得超过60人。每个班应配备一名专职管理人员。定点培训机构应根据国家职业标准和就业岗位需求,分职业(工种)编制科学合理的教学计划和培训方案,选用合适的教材,并报就业服务局培训股备案。定点培训机构应严格按照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组织实施培训,保证理论教学和实际操作课时内容完成,其中操作技能训练学时不得少60%。
培训券发放,定点培训机构开班后5日内,人社、就业、财政部门派专人到现场考核确认,按实到人数发放培训券,培训券加盖县级人社、就业、和财政部门的印章。经培训获得相关职业资格证书并就业的学员,由培训机构凭培训券向当地人社和财政部门申请培训补贴。
培训期间,监管部门对每期培训班不定期检查2至5次,每次检查必须填写《现场检查登记表》并附培训学员签到名册,由检查人、学校负责人签名确认。学员累计缺勤3次,取消其参加培训的资格。培训班每次检查人数不超过90%累计2次的取消其开班资格。
6、发证和就业
培训对象培训期满,必须参加相应的职业技能鉴定,鉴定合格的,由县级以上人社部门核发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对结业考试合格的学员,应核发由省人社厅统一印制的职业培训证书。
各定点培训机构要按照“谁培训、谁输出、谁服务”的原则,负责做好学员的就业推荐、跟踪管理与后续服务工作;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免费为培训学员提供政策咨询、就业信息、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要建立健全培训、就业、维权三位一体工作模式,依法维护培训学员转移就业后的合法权益。
7、培训档案管理
培训机构应建立完整的培训就业档案和教学档案。培训就业档案包括学员登记表、学员培训就业名册、培训合格证等。教学档案包括培训计划、课程安排、办班审批表、获证登记证、反映学员培训或就业安置的影像资料及照片等。培训机构档案齐全后报就业服务局审查备案。
培训机构要按照要求,准确、及时地做好培训数据资料的收集、整理和档案管理及统计表的填报工作,并将原始资料保存3年,以备核查、确认。
联系地址:县就业局城区劳动保障事务所(西华北路36号)
联系电话:0797-57124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