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推动农业招商引资工作,充分发挥农业招商引资对农业发展升级、提质增效的带动作用,调动各设区市农业部门工作的积极性,促进全省开放型农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考评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一、考评对象
全省各设区(市)农业局
二、考评内容
1.工作机制建立情况;
2.签约(合同)项目统计填报情况;
3.招商引资年度任务完成情况;
4.参与省厅组织的招商活动情况。
三、考评方式
设置四项考评内容分值分别为10、15、60、15分,采取评分制,总分100分。对各项考评内容予以细化,逐项设置分值,评分、加分、扣分相结合。
四、评分细则
(一)工作机制建立情况(10分)
1.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3分);
有规范的工作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和工作程序(1分);有相应的工作审核机制(1分)和激励机制(1分)。
2.配备专职工作人员(1分);
至少配备1名及以上专职工作人员,以科室责任分工表或有关文件作为考评认定依据。
3.配备专项工作经费(2分);
每年有固定的专项工作经费,以下发的文件作为考评认定依据。
4.建立详细工作台帐(4分);
对年度招商引资工作有计划、有目标、有措施(1分),并以文件形式下发县(区)农业部门(1分),建立年度农业重点招商引资项目库(1分),建立农业招商落地项目数据统计台帐(1分)。
(二)签约(合同)项目统计填报情况(15分)
1.数据填报(每月1分,全年12分)
要求对当月已签合同的新建项目和有进资的续建项目进行网上填报,每月25日前填报完毕,如遇节假日则提前填报。每月1分,全年共12分。各设区市农业部门要对县(市、区)农业部门填报的数据进行审核,再上报省厅。要求项目真实、数据规范、内容详实,每条上报的数据必须有项目合同、注册企业的营业执照、项目进资发票、土地使用(征用、租赁、流转)证明等材料,缺一不可,否则不予认定。如该月未有数据审核通过则该月不得分。
2.未出现影响数据统计工作的其它问题(3分)
采用直接扣分法,出现一个问题即扣0.5分;如发现弄虚作假、虚报项目的,每个虚报项目扣1分,扣完为止。虚报项目3个以上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取消年度评先评奖资格。
(三)招商引资年度任务完成情况(60分)
1.评分内容:对各设区市利用省外境外资金实际进资年度总额、增幅进行评分(境外资金统一换算成人民币计算)。
2.计分方法:
(1)实际进资年度总额(50分)
根据各设区市区划大小不同、拥有县(市、区)数量不同,将各设区市农业招商实际进资年度总额按各设区市所辖县(市、区)个数(不含经济技术开发区)平均,再按以下步骤计算得分。
分三步计算该指标的得分。第一步:计算各设区市实际进资分县平均值,即:本设区市招商引资实际进资年度总额/本设区市所辖县(市、区)个数;第二步:将各设区市实际进资分县平均值由大到小进行排序,最大的计100分,最小的(非零进资)计60分,其他设区市得分用公式:[(本市实际进资分县平均值-设区市实际进资分县平均最小值)/(设区市实际进资分县平均最大值-设区市实际进资分县平均最小值)]×40+60计算。第三步,按照该项分值占总分值权重,将第二步计算出的各设区市分值×50%即为该项得分。零进资的设区市该项不得分。
(2)实际进资年度增幅(5分)
实际进资年度总额增长率超过全省年度目标增长率的设区市得5分,年度增长率大于零低于全省年度目标增长率的设区市按照:本市增长比例/全省年度目标增长率×5计算该项得分,无增长或负增长的设区市该项不得分。
(3)目标任务完成率(5分)
年度目标任务完成率达100%及以上的设区市得5分,低于100%不得分。
(四)参与省厅组织的招商活动情况(15分)
每次招商活动逐次评分,加总后按活动次数平均即为该项得分。
1.邀商工作(4分)
(1)按要求完成邀商目标任务(2分);
(2)按时报送应邀客商名单(1分);
(3)未出现影响邀商工作的其它问题(1分);
2.项目签约(4分)
(1)按要求完成签约项目调度目标任务(2分);
(2)按要求报送拟签约项目信息表(1分);
(3)未出现其它影响项目签约调度工作的问题(1分)。
3.组织工作(7分)
(1)应邀所有客商准时参会(2分);
(2)签约双方准时到场参加签约(1分);
(3)按要求报送各设区市参会人员名单(1分);
(4)要求参会的设区市人员按时报到参会,联络员积极配合省厅工作(2分);
(5)未出现其它影响组织工作的问题(1分);
4.邀请国内外500强、跨国公司、央企、民营企业500强等知名企业总公司高管到会给予加分,每邀请到1家上述企业加1分。
5.积极推动签约项目落地,省厅将进行督促检查,签约之日起一年内未进资开工的项目要给予扣分,一个项目扣1分。
6.在招商活动各项工作中出现重大错误,造成恶劣影响的设区市直接取消年终评先评奖资格。
五、年度评比
(一)考核按省厅每年年初下达的招商引资任务指标进行考核评分,对各设区市农业部门按各项考评得分加总排名,对排名靠前的农业部门予以年度表彰和奖励。
(二)对县级农业部门的考核,由设区市农业部门参照本考评办法进行初评后,报省农业厅审核确认。
(三)各县(市)科学发展综合考核农业招商引资部分参照本办法执行,按所占分值权重计算得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