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流程

文章来源:发布者:县商务局发布时间:2014-07-30 17:07:00 字号:[ ]
 

1.事项名称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

2.事项分类

行政许可

3.行使依据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8号)

4.办理主体

石城县商务局

5.受理条件

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或者:备案事项发生变更)后3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或变更)手续。

6.申报材料

1)申请备案登记的经营者到备案部门领取《备案申请表》,并按规定如实填写;

2)由法人代表签字、盖章的《备案申请表》;

3)《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7.办理时限:自收齐相关备案材料,并经审核完整无误后,县城的3个工作日内办结,乡镇的5个工作日内办结。

 

石城县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流程图

经营者:提供相关材料

商务局商贸运行管理股内贸流通股审查

对备案登记材料予以核对

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登记

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

核发备案登记证明

 

说明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