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项名称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
2.事项分类
行政许可
3.行使依据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8号)
4.办理主体
石城县商务局
5.受理条件
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或者:备案事项发生变更)后3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或变更)手续。
6.申报材料
(1)申请备案登记的经营者到备案部门领取《备案申请表》,并按规定如实填写;
(2)由法人代表签字、盖章的《备案申请表》;
(3)《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7.办理时限:自收齐相关备案材料,并经审核完整无误后,县城的3个工作日内办结,乡镇的5个工作日内办结。
石城县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流程图
经营者:提供相关材料
商务局商贸运行管理股内贸流通股审查 |
对备案登记材料予以核对 |
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登记 |
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 |
核发备案登记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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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原因 |